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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7********,高中肄业,河南省夏邑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5日被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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