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马关县人,住云南省河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秀河线K1473+800M处时与徐某某驾驶的云G*****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飞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9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