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4********,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桂U****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G240国道九江镇壳牌加油站对开交通信号灯路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719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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