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住***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和冀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在和平酒楼四人共喝了一瓶半白酒。晚上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让冀某某开车送自己回家,冀某某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蒙JT****)在行驶途中将县医院门前的疫情防控点路障撞坏,后行驶至旧城南脑包路口时道路被封。被告人冯某某害怕冀某某出事就换自己开车,其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蒙JT****),沿兴和县城关镇团结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防疫检查点时,被兴和县城关镇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育军
检察官助理 付朋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兴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