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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停车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1.6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诊断证明书、酒水收款单、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残疾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金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停车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宋清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京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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