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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2********,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蒙J*****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电厂路与环城路交叉口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02.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2)现场检测报告书;

(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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