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望云街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酒精呼气含量为90mg/100mL;经鉴定,冯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酒精呼气凭条、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单等;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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