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个体户,住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双河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被告人冯某某与其妻李某某、朋友曹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双河村**组**号家吃饭期间饮用4瓶啤酒。22时2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川******小型汽车送曹启易到宜飞路乘车,当车行驶至宜屏快速通道宜飞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作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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