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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巷**号,暂住土默特左旗**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蒙B*****号小型汽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敕勒川大街与云川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65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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