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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6********,汉族,专科毕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宿舍(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 月15 日20 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6 号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庄园北道津工超市门前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 3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宿舍,电话号码:1582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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