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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甲镇**村**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41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N****7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界内的后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塘路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万雅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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