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暂租住辽宁省建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P****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交叉路口处,与道路前方临时停车等待通行信号尹某某驾驶的蒙D7****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3.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玲玲
助理检察官:陈宏光
2020年8月12 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