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献县人,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系个体。2019年7月3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康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平路唐涞渠桥头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50****。
2.侦查卷宗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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