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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乡**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A灰色启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龙口街往南约100米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6.67mg/100ml。被告人冯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村**。电话1843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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