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3时0分,被告人冯某某无证(C1型驾驶证状态:注销)、醉酒(血中乙醇含量为158.81mg/100ml)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潢涌往槎滘方向途经107国道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口路段时车辆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粤A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冯某某赔偿陈某某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至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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