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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M****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北大正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联系电话:1766566****。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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