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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路**巷**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时,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12R5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8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妹

                                   2020123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53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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