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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冯某某,性别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0********,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座**,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花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上20时3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好来登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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