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由浸潭镇浸潭街往浸潭镇大湾岗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大湾岗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冯某某带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检测出其乙醇浓度为1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检察官助理 蔡茵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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