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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P*****号二轮摩托车从紫金县汽车总站往紫金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至紫金县城**花园门口路段时,被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从宽处理建议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崇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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