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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7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乡**村**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号牌小型轿车驶入广州环城高速、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华南快速,在华南快速嘉禾出口驶出,后途经本市白云区尖彭路进彭西新村二街西76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1mg/100mL。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冬艳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74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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