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悬挂临时号牌为川M*****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成都市成华区双华南路附近出发,沿双华路向水碾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6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俊
检察官助理:郑 谨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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