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 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川A91***“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第一车道,从柏合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至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与车城东五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悬挂“川FB14*** ”号牌的“都市风”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吴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件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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