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28分晚,被告人冯某某和其朋友岳某甲、岳某乙一块饮酒后,由冯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当其沿新郑市双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榭华城北门口处时,被新郑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是15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宝山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