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6号速腾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文明路与红旗街十字路口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冯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望奎县交警大队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9月26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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