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时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9H240两轮摩托车在八号镇大岗村街里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西胜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玲
检察官助理 徐洲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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