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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庄**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D8****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相关辨认照片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补充材料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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