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宁晋县兴宁街与新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1.17mg/100ml。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宁晋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3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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