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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3****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土产路北关小学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人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峰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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