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街**号。2006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张举路与太行大街路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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