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河北省赞皇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冀******牌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路兵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照片、查获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执勤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前科证明、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4、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完成交通管理部门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案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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