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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4时许,邢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邢台市**街与**道交叉口巡逻执勤时,经呼吸检测,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扣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血液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202.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东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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