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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冀FP****号大众轿车(乘车人:程某某),由雄县出发去白沟吃夜宵。当冯某某沿津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白沟镇东一环大街交叉口处时,发生单车事故,撞开围挡冲入施工挖的沟里,造成乘车人程某某受伤。

经白沟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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