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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UW****号牌小型轿车(未定期审验)、沿济源市莲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屈继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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