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号**花园**幢**房,联系电话:138075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查。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琼A6****号“欧蓝德”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海岸11号”沿解放路往回新社区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225国道)双品学校对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冯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冯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员资格证明材料、违法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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