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号,现住文昌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琼CV****号轻型货车经过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维嘉酒店大富豪KTV附近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查询说明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林虎
书 记 员:孙倩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路**号,联系电话:1770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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