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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湘F*****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6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系当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鉴定;5.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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