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0********,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靖州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到靖州县排林家园李某某一朋友家吃饭饮酒。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李某某的一辆湘******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从排林家园往乐安桥断桥方向行驶,途经民俗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进行抽血,后将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8mg/100ml。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登记及财物登记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198.8mg/100ml)、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检察案卷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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