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沿查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阳镇宏光村二队附近时,被后方一台由靳某某驾驶的黑B****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追尾,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受伤无法对其呼气酒精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242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1.5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蒋子博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