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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200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621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户籍地甘肃省民勤县,民勤县********。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用甘HM****号牌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民勤县羊夹公路10公里200米处,与民勤县夹河镇中坪村三社居民曾某甲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民勤电动**”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冯某某及乘坐人景某某、曾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景某某、曾某乙、曾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1112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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