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县道**路段时,与闽******号、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35.26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30日
附:
(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