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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农民,禹州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118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神镇解放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晓静

检察官助理:郝汇敏

202042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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