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1********,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住址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丰田牌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东市肇四路5公里附近路段时,与谷某某驾驶的浙A****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刮,后冯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谷某某拦停,冯某某继续驾车逃逸,当行驶至肇四路29公里附近路段处时,冯某某驾驶的车辆被别停后因操作不当又与其车后方温某某停放的黑A****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冯某某承担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证人谷某某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警后将被告人冯某某传唤到案。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09.10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建议书、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发票、谅解书、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温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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