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8********,汉族,初中,农民,住**省**市**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2时13分,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钢市钢城路领秀山庄路口路东时违法停在路边。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1.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