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6********,汉族,初中,工作单位:陕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街道**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灰色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华清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华清路辅道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2.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05月2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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