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安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省****,住**市**区**街道**。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陕A6***S小型轿车沿本市高阳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二路金宇蓝苑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体内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123.7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红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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