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88********,农民,户籍地:许昌市建安区**乡,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3月05日20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丈地街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魏武大道黄桥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冯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56.80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人证言等。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官:秦振军 2020年9月23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