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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88********,农民,户籍地:许昌市建安区**乡,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3月05日20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丈地街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魏武大道黄桥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冯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56.80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人证言等。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官:秦振军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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