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长江路厚德饭店饮酒后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两次驾驶苏GA****号小型轿车在饭店门前行驶。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南派出所处警后,发现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5121****);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