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行经遂宁市船山区**路与**街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42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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