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F**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湖U城出发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北路景观大道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CH**小型轿车发生行车纠纷(双方均无实际损失)。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冯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抽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莉
检察官助理:黄承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